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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金融业在我国经历巨大变更,金融市场的主要趋势已逐渐由原有的分业经营转变为综合经营。金融市场各行业的金融机构合作深度不断加深,相互之间投资逐渐增多,渠道共享也越发频繁,同时,金融产品结构、业务范围等也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实际中,对于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监管,往往会造成监管的重叠、缺失等问题,从而出现监管套利、监管协调失灵等。而“穿透式”监管这一新的监管理念正处于初生阶段,散落在个别政策法规之中。其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穿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式,不再仅仅以“牌照”来划定身份,而是更注重识别其业务本质,将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以及最终投向全过程监管联结起来,来判断其业务的本质属性,依照其业务所生之功用和其本质上的法律属性确定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及监管规则。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对于“穿透式”监管我国还缺乏统一、系统的监管立法。为了“穿透式”监管更快更好地融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本文在利用文献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目前发展态势,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穿透式”监管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对“穿透式”监管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实质上就是监管部门通过甄别在表面上的交易形式之下真实的交易及其性质,发现金融市场中真正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再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监管方式,对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调整。本文第二部分对实施“穿透式”监管的现实依据进行了阐述分析,本文认为目前分业监管模式并不能适应当前的金融市场现状及发展,会出现监管套利,监管协调失灵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较弱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金融监管中“穿透式”监管之实例和类型化分析以及现有穿透式监管立法之梳理及评判,本文认为现有“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发现监管对象的实质,提高监管效率等优点,但就目前的穿透监管现状还存在着适度穿透、现有穿透式监管未能有机统一、对于穿透后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当等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典型案例和现有穿透式监管规定中的典型问题提出建如下议:完善穿透式监管之立法原则——增强市场自主性、约束公权力、法规统一性;优化监管体制——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金融创新中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