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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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学理上却论述不多。禁止重复评价与行为论、罪数论紧密相联,而行为论、罪数论也属于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艰深的方面。本文对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分析探讨,是从重复评价的最原始的意义出发,即“一个评价”是用一个标准对一件事进行一次评价,“重复评价”是指用同一个标准对同一件事做出两次的评价。而对于用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一件事进行两次评价,则不是重复评价,同样的,用一个标准对两件事进行评价,也不是重复评价。本文还从评价客体和客体评价两个方面,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作用。 全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罗马法、现代法上的渊源,并论述了其赖以建立的法的正义性、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等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首先提出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分析范式,即从评价客体一同一件事及客体评价→评价标准两个方面出发,才能对禁止重复评价作出准确界定;其次,基于分析范式,重点对现今学说上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有代表性的论述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笔者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内涵的界定意见。 第三部分论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作用,在与罪数论相分离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三个方面的适用,即评价的包含、评价的交叉以及定罪量刑要素的重复适用。在此基础上,笔者把吸收犯,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统一于法条竞合作为评价包含类型的适用,在评价包含类型下其法律效果是定一罪处一罚;而想象竞合、牵连犯及连续犯作为评价交叉的类型的适用,在评价交叉类型下其法律效果是定数罪,从一重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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