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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提出公共官员这一概念,对公共官员相关隐私权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同时,隐私权在我国亦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依附于名誉权的保护之下。这些困境使得对于公共官员隐私权的保护状况雪上加霜。公共官员市民身份和政治性人物身份双重交叉的特性也意味着公共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知政权、表达自由等权利的冲突呈现日益直接化、激烈化和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如何在法律上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协调点,既满足民主政治对于公权监督的需求、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又要做到不无辜牺牲公共官员的个人合法隐私利益,是本文力求探讨的问题。本文正文除引言、致谢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公共官员隐私权的概念厘定。通过论述公共官员概念在美国的最初形成,指出了我国学界对于“公众人物”概念的界定与美国法上“公共人士”、“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等相关概念的关系,阐明笔者立场:我国学界应该明晰公共官员的概念,并从公共官员的内涵和人格权保护角度两个方面,论述不宜将“公众人物”与“公共官员”二个概念视为种属关系。在我国,公共官员可以理解为: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以及其职权职责的执行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影响的官方人员。“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相关概念由于在内涵和外延上与“公共官员”存在不同之处,故不适宜在本文将上述概念混用。同时,从比较法的视野探讨了国内外学者对于隐私和隐私权内涵的不同界定,归纳了公共官员隐私权具有市民身份和政治性人物身份交叉、隐私利益与职权所涉公共利益紧密相关、隐私权限制力度更大的特性。第二部分:域外关于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相关经验。分析了三个代表性国家对于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美国对于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和保护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发展,分析了美国公共官员隐私的提出和“实际恶意”原则引入的相关发展完善;英国法上主要依附侵权法立体进行的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以及德国法上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隐私的分领域保护模式。第三部分: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笔者从权利控制与规范理论、权利冲突理论、权利义务对等理论三方面进行了对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归纳了对公共官员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原则:公共利益的优先与平衡、比例原则、实际恶意原则、区别限制原则。第四部分:我国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性保护反思。对公共官员隐私限制性保护的前提在于隐私很好的得到了保护,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且不足,因此在上文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进行了大篇章论述之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当务之急是对公共官员隐私权做好限制性保护。具体构思包括: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侵害公共官员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制;合理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不肆意扩大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范围;采取直接保护模式,立体化立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做专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