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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际环境法在国际层面的实施为主要研究内容。 文章分为三部分。首先,从介绍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入手,指明国际环境法具有广泛的且与传统国际法不同的法律渊源,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则基于这些各具特点的不同的法律渊源形成了不同的实施方式。 文章的第二部分,基于对“实施”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实施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国际法律文件的遵守。因此,在环境保护领域,为了贯彻预防原则,促进国际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实施”是比“强制”更为重要的概念。 在“实施”重于“强制”的认识指导下,文章在重点阐释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内容与实施主体的基础上,选取《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四个具有典型性的全球环境公约作为分析样本,对国际环境条约目前的实施现状及困境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文章的第三部分“国际环境法实施机制构建设想”。首先,笔者分析认为:阻碍国际环境条约实施的根本原因是南北发展的不平衡及其利益冲突,条约文本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缺乏专门机构的保障、缺少监督与督促也导致国际环境法实施受限。因此,国际环境法在实施当中必须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风险预防原则。其次,笔者在归纳、总结晚近国际环境条约本身实施机制的基础上,认同“非强制性内部化实施程序”,该程序包括报告制度、申诉制度、援助制度、环境信息的交流、处罚和补救措施。最后,笔者通过总结现有条约的实施机制状况,以解决目前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困境为宗旨,为今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建设提出几点设想:加强条约谈判、解决实施机构问题、加强包括报告、申诉、评审、核查、违约制裁等程序法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