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媒体的广泛运用,给普通大众提供了表达自我意识的平台,也为网络运营商带来无限商机。自媒体如很多新生事物一样,也具有双面性。所上传的照片,或者是直播的动作,随时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解决自媒体等新媒体平台的侵权保护难题,减少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从法律层面上防止自媒体侵犯隐私权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从自媒体及隐私权的基本概况入手,并分析了自媒体的特点,由于自媒体的特点也为自媒体对隐私权的侵犯埋下了隐患。自媒体对隐私权的侵犯,与传统意义上的侵犯隐私权的主体相比,其主体范围是有所扩大的。公众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的各种信息均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客体范围也在扩大。自媒体侵权作为一般侵权的一种,亦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归责原则,在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对部分行为人身份的确认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再要求权利人证明主观过错,难度无疑是更大的。根据获取信息及发布信息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信息内容的不同,应区分情况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通过上述分析,对自媒体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有了界定的标准。我国现阶段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针对自媒体还是缺乏一定的有效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约束。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目的上缺乏一定的明确性,在体系上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在内容上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故而应尽早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未制定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增强法律的弹性,并且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此外还应该在最快的时间内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违法者,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惩处。还要制定相关隐私政策,及时披露收集和处理加密隐私信息和数据,实现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要对用户进行隐私的相关保护,确保用户安全。再单独制定《网络隐私权法》,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清晰划定隐私权的边界,类型化利用自媒体侵犯隐私权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媒体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二者的权利冲突。并将立法重心从对个人信息的消极保护转移到积极控制上来。法律对互联网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网络道德也需要加强,使用者需要依靠个人信仰,做到用法律与道德双重约束。应该高度重视网络道德教育的发展。媒体自觉履行公共责任,引导媒体操作严格履行公共职责,规范媒体行为,确保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要保障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