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为了有效控制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保证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稳定,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也在不断的变化更新,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即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弥补了原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盲点。另外还对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即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些新的规定和解释的出台将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证明了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广的研究空间,同时也促成了本文的写作。 本文共分三章。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外立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重点就“信用卡”的含义,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的状况。 第一章首先简要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在国际上和我国的立法概况,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对信用卡诈骗罪所下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定义,并着重对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范围作了界定。 第二章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在犯罪主体上,探讨了单位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践中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观方面主要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进行论述。在客体的讨论中,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进行研讨。最后,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五种具体行为表现。其中重点论述了“恶意透支”行为。 第三章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界定了罪与非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盗划信用卡的行为以及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其中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和司法适用进行了重点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