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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的出发点是我国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非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本文主要围绕对我国非机动车法律范围的重定、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准入制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非机动车管理规制进行全面探究。作者首先我国非机动车管理的现状去考察,坚持两分法的观点,对非机动车范围进行界定,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LPG燃料助动车列入机动车范畴。然后从立法规制的范围、立法体系、我国非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实际效果考察等方面去充分描绘我国非机动车管理的现实情况。并列举德国、意大利、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交通法律法规,分析它们在法律管理规制中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交通状况与韩国相类似,属于城市化未完成的状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LPG燃料助动车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借鉴韩国经验,完善相应立法规制。在比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对比国内一线城市(以上海市为例)、二线城市(以江西省为例)、三线城市(以四川省为例)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机动车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道路。其次,根据所考察的现状,指出我国非机动车管理规制中存在的几大问题:即非机动车范围的重定问题、非机动车驾驶者管理方式的问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保障机制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对非机动车驾驶者准入制度考虑的同时,讨论近年热议的“酒驾入刑”,提出在刑法“危险驾驶”的罪名主体中加入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LPG燃料助动车驾驶者这些主体,以严格非机动车驾驶者的管理。最后,从相关制度构造的目标考察和相关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入手,对重塑我国非机动车管理机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主要还是围绕非机动车范围重定、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标准、非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机制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因为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从主体和保障两个构成方面对整个非机动车管理规制体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