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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契约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方法运用到规制问题中来是新规制经济学的基本思路。本文的分析正是基于这种思路。在一个自愿选择、自由交换的社会中,政府应该如何设计一组契约,如何引导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控制污染排放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信息结构的不同,政府在实施规制时所面临的约束也不同。信息环境越复杂,政府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就越多,从而可能实施的规制结果就越偏离最优。
第二章讨论了完全信息和逆向选择下的环境规制问题,为以后的各章分析提供了基准模型。
在第三章中,本文分析了代理人有限承诺的情形,政府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审核来使厂商遵守承诺,通过分析,得出结论:通过事后的审核机制可以制约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但会使资源的配置效率发生进一步的扭曲。
在第四章中,本文分析了一个委托—监督—代理的三级组织结构。由于规制政府与厂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企业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会获得信息租金,规制政府在租金抽取与效率之间加以权衡的结果是实现帕累托次优。此时,出于弥补政府和厂商之间的信息差距、改善配置效率的考虑,政府可以通过引入一个监督机构来对厂商进行监督,并传递有价值的信号。在环境规制问题中这个监督机构通常是各级审计部门。代理人多于一个,由此引发代理人之间的串谋问题,所以防范合谋的激励约束必须被考虑在内。本部分析了审计机构在环境规制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并比较了分权监督和集权监督两种情形下的契约形式及其福利结果。证明了实行分权监督较之集权监督能更大程度上改善社会福利,这一结论与政治学中的“分权制衡”思想是一致的。
在第五章中,总结了文章的结论并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规制现状给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