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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社会和谐观,是古希腊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是当时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阶级斗争在哲学上的反映,他独特的生活经历,为他的社会和谐观的创立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而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以及苏格拉底等思想先驱们关于自然社会和谐的大量探索则成了柏拉图社会和谐观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渊源。在柏拉图那里,和谐指职业秩序上的井然有序,不同的人受相同的教育,对社会有正确的爱,国家整体上的幸福,有节制,由优秀的哲学家做国王掌控国家,追求正义并去实现“至善”目标。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社会要实现和谐,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社会分为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三个等级,且各安其分,各守其责;城邦在人口规模上和贫富差别方面适度;每个人的职业由天赋决定;哲学家执政;实行共产、共妻、共子;个人消融在集体中;男女平等;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实施法制并也重视道德建设。柏拉图的正义即和谐,和谐与职业、城邦关系,哲学家执政、集体主义和男女平等思想有其贡献,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柏拉图的社会和谐观要求社会和谐与国家结构紧密相连,国家职能不能越位错位;和谐是社会安定有序和整体统一;注意公民权利及义务;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原则和重要保障;处理好正义与自由、平等的关系;必须健全法制和加强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