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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而董事会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任命、督导经理和根据经理的表现对其进行奖罚。最终控制人可以通过在董事会中安排利益代表者(或称“代言人”)的方式监督经理的经营活动,减少代理问题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对此市场是欢迎的,会有较好的评价,可称之为“代言人”的“正面效应”。从另一角度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责之一便是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最终控制人可以通过“代言人”使上市公司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而以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害为代价,对此市场是不欢迎的,会有较差的评价,可称之为“代言人”的“负面效应”。“代言人”与市场评价的关系如何,取决于这两面效应哪种相对占优。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股权高度集中的国家,上市公司中不仅存在经理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还存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此外,我国处于特殊的经济转轨时期,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由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集团掌控,而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代理问题严重几乎是学术和实务界的一致看法。随着中央政府的权力逐渐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具体承担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职能,并且地方政府官员还有政绩的考量。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最终控制人加以区别研究。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最终控制人在董事会中的“代言人”与市场评价的关系,并分别最终控制人的不同类型(国有与非国有、中央国有与地方国有)进行了实证研究,以考察这种关系是否会因为国有或非国有的产权性质、以及各级政府目标和责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有助于了解市场对安排“代言人”的看法,对提高公司效率、改善公司治理,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的研究建立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并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首先对委托代理问题以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问题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与综述,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区别国有控制非与国有控制、中央国有控制与地方国有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在前人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假说,并构建了董事会中最终控制人的“代言人”与市场评价关系的实证检验模型。在实证研究中,本文选取了2005~2007年的A股上市公司的3297个样本,以TobinsQ(因变量)作为市场评价的代理变量,并以“在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领薪的董事比例”(解释变量)作为最终控制人在董事会中的“代言人”比例的代理变量,对之前构建的模型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实证检验结果显示:(1)从上市公司的总体上看,市场对最终控制人在董事会中的“代言人”的评价倾向并不明显;(2)相对于非国有控制的情况,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最终控制人“代言人”的“正面效应”更占优;(3)在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相对于地方国有控制的情况,中央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最终控制人“代言人”的“正面效应”更占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