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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日益退化。究其原因乃中国之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本文围绕中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展开讨论,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愚见。中国已经制定了众多的湿地保护法律,笔者以其中的60部法律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发现中国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以下缺陷:(1)湿地的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2)在国家层面缺少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3)地方湿地保护之法律体系庞杂,质量参差不齐;(4)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部门职权重叠,主管部门被“虚置”;(5)湿地保护立法之目的不合理,具体保护制度不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解决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故此,笔者重点考察了美国的湿地银行制度、韩国的滨海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英国等国家的相关制度。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中国及其他国家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笔者初步拟定了完善中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几点建议。(1)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使其区别于其他环境客体;(2)总结湿地保护立法及实践经验,制订全国性湿地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3)建立“集中实施、部门监管”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4)调整湿地保护法律立法目的条款,使其更加恰当、全面,并且符合规范;(5)完善有关湿地保护制度,使湿地保护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本文有以下创新之处:第一,拟定了湿地的法律概念,对湿地保护法律的客体进行了界定。第二,针对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的缺点,指出对湿地问题应该分为湿地污染和湿地资源破坏,相应的应分别制定湿地管理和湿地污染防治法律,但应分步实施。第三,提出集中实施与环保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给出了立法目的条款,以作为立法参考。第五,对具体湿地保护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如湿地权属制度,指出其重要性,为其他保护制度实施的基础;将环境行政许可的最新理论成果运用于湿地利用许可制度的分析之中;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辨析,指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在平衡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上,笔者赞成湿地的动态保护,提出湿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之策,即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的技术和资金促进湿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