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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时,最为力的武器莫过于提起诉讼。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公务员群体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规定,使得其合法权益被排除在司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尽管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些规定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救济,而内部监督与救济建立在行政机关的自律之上,缺乏公开性与透明度,受行政权的制约和影响,难以对内部行政行为实施充分而有效地监督。而公务员受内部行政行为所影响的某些权利,其重要性绝不亚于一般权力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