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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以一种强有力的形态支持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数量不断壮大的小微企业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尽管我国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加之信息不对称、自身担保能力差等因素,难以从“嫌贫爱富”、注重资金安全性的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帮助,大量的小微企业不得不转向了民间融资机构解决融资饥渴。事实上,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也更具契合性。民间融资更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交易成本低且方便快捷,能更好的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短、贫、急”的特点。民间融资在促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大多数融资行为仍处于“半地下”的状态,当民间融资依赖的地缘、亲缘关系遭到破坏后,单一信用关系的破裂使得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频发,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因而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我国法律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监管、担保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在我国金融特许制度的影响下,我国没有针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并且对于民间融资呈现出了“行政监管为主、刑罚为辅”的状态。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使得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缺乏使得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市场乱象丛生。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运用了金融学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综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首先,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相关立法。尽快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小微企业融资等有法可依;删除禁止企业间相互拆解资金的条款;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发展,创造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新形式,并且将新兴的民间融资形式纳入我国法律的监管范围;合理规定利率上限,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其次,健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小微民间融资行业协会;设置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拓宽民间融资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渠道,引入企业破产制和个人破产制度;完善银监会的监管职权。最后,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地方与政府多层次的担保机制,完善征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促进民间融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