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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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古典侵权责任类型,在新的时代环境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要彰显着其不竭的生命力,其内容必须要适应社会生活发展要求。笔者着意于探寻动物致害责任的适应性因素,力求能在理解动物致害责任“是什么”的基础上思索其“应该是什么”。本文的思路是通过回答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的:即是不是所有的动物致害都能产生侵权法上的责任?为什么承担责任?满足什么条件成立责任?谁来承担责任?是否有减免责任的事由?对应的便是文章的前五部分即动物致害责任中之“动物”的法律界定,动物致害责任归责根据,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责任的减免事由。在“动物”的界定部分,笔者将“动物”理解为是由特定主体控制的,通过自主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动物,流浪动物严格来说并不符合动物应具备的要素,但是基于政策的考量,亦属于动物致害责任之“动物”之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由国家依据相关规定,给受害人以补偿,不构成动物致害侵权。微生物致害亦不是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第二部分通过理论分析阐述了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是危险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第三部分是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构成要件可以说是责任承担的积极要件,笔者首先澄清的是动物加害行为无须符合违法性,其次,在具体分析了动物致害责任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动物危险的实现,受害人损害乃因果关系;第四部分是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依据动物致害责任的性质可得出责任主体应具备的要素,针对具体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笔者主要从两个方向,即动物作为占有脱离物致害时的责任承担主体和动物作为占有委托物时致害的责任承担者来予以分析;第五部分是责任的减免事由,主要从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个层面的内容中筛选适合作为动物致害责任免责或减责的事由。前五部分是对动物致害责任基本理论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回归对当前我国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的评析和反思,我国动物致害责任有自己的特色,但亦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如责任主体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意义的不明确,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设计不尽合理,免责事由过于狭窄等,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对责任主体的确定、删除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特殊责任规则、适当增加减责或免责事由、增加动物相互争斗致害的责任规定和完善对被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的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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