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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是在福利倾向模式、司法严罚模式无力有效改善少年犯罪问题之情势下,顺应恢复性司法潮流,寻求促进罪错少年顺利复归、有效补偿被害人、恢复社区和谐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秩序各目标统一实现,而产生的新型少年司法模式。本文五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少年司法之恢复性模式及其产生。这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少年司法之恢复性模式的内涵。对少年司法之恢复性模式的产生条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前提条件。包括:“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模式的出现、刑事领域救济机制的转型、非刑罚化运动的深入。二是,现实原因。福利倾向模式、刑事模式少年司法无力应对20世纪后半期掀起的青少年犯罪新高潮。第二部分,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的演进与基本内涵。理论演进,主要是恢复性正义观的出现、犯罪观的更新、刑罚观的嬗变。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主要有:第一,参与上的民主。第二,运作机制的协商。第三,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第四,追求社会关系的恢复。第三部分,恢复性少年司法之功能与价值。笔者认为恢复性少年司法功能主要有:第一,呵护被害人,重建其健康心理。在恢复性少年司法的交流机制中,被害人得以诉说自己受到的伤痛,接受罪错少年真诚的悔罪叙说,接受侵害人充分的急切需要的赔偿,接受社区成员的关心和呵护。其被侵害心理逐步恢复,甚至更为积极、健康。第二,促进罪错少年复归,成功保护少年。恢复性少年司法中,罪错少年避免了标签效应的影响、重整了羞辱感、避免了机构化矫正对其社会化进程的阻断。第三,着力化解矛盾,有效防卫社会。第四部分,恢复性少年司法之利弊。之利:第一,契合少年之特性。第二,契合少年罪错心理之特性。之弊:第一,罪错少年的真诚悔悟、被害人的真心原谅难以认定。第二,刑事责任的平等性难以保证。第三,程序之公示正义难以彰显。第四,影响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减损一般预防作用。第五部分,恢复性少年司法之引进。笔者将其分为六个小部分进行探索。第一,性质定位。第二,适用范围。第三,程序设计。一是案件的发现。二是,立案调查。三是,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四是,进入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协商解决程序。五是,返回调查。六是,再次协商解决。七是,发往少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八是,少年法庭审判。九是,执行协议、判决。第四,参与机关、人员及其职责。第五,配套制度。主要有全面调查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参与人保密制度、限额赔偿制度、国家代偿制度、严格监督制度、少年律师制度。第六,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