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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者无论是从事债券一级市场的认购还是二级市场的购买都意味着成为了发债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控制和治理,而是委托给股东和管理层,委托代理产生的代理成本使得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存在代理冲突。股东为了价值最大化可能会采取一系列获利增值的行为,例如以股息等方式转移现金流等,都会让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投资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通过发债公司拟定的契约条款约束股东可能出现的行为,这一定程度上让债券投资者避免了利益遭受侵害甚至债务不能得到偿付的可能。对于债券投资者来说,投资债券关注的不仅是该债券本身的到期收益率,还关注相比购买无风险债券多承受的信用风险能够得到多少的收益率补偿,如果债券的信用风险高,债券投资者会要求更多的收益率补偿。高出无风险债券收益率的部分就是债券的信用利差。理论上契约条款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一,为投资者在投资时提供了两个选择:一是不考虑条款的设计,选择信用利差高的债券,当然信用风险也高;二是考虑条款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降低信用利差的要求。若选择二确实存在且合理,即契约条款的保护能在信用利差中有所体现,而且契约条款确实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不仅可以丰富债券信用利差影响因素的研究,还能在对公司债定价时综合考虑帮助实现合理定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筛选投资债券的依据,让发债公司在设计契约条款时可以有所参考。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契约条款的保护是否在信用利差中有所体现;然后是在债券市场大调整,债券价格下行信用风险增大时,契约条款能否真正地发挥作用?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我国在信用利差的解释因素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经验,但是从契约条款角度探讨信用利差解释因素研究文献相对来说较少;研究外界负面冲击下债券市场大调整时,契约条款是否真正能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文献就更加稀少。本文以公司债为研究对象,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上述问题。首先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出发,明晰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起,导致逆向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公司债发行和上市的层层审批制度降低;道德风险的缓解需要有契约条款的参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假说1信用利差中确实反映了对契约条款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当契约保护程度越高时,信用利差越小;以及假说2当负面冲击使得债市发生大调整时,契约条款确实能够帮助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契约保护程度越高,信用利差上升幅度越小。然后针对假说1的验证,选取公司债的信用利差作为被解释变量;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公司债市场的特色,将契约条款分为期权类条款、资产转移限制条款、投资限制条款、债权人治理类条款、再融资限制条款,手工收集公司债样本的契约条款情况,构造契约保护指数作为解释变量,并参照前人研究结果确定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另外为验证假说2,当负面冲击导致债券市场发生大调整,债券价格整体下行时,契约条款确实能够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并体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即契约保护指数越高的公司债信用利差的上升幅度将小于契约保护指数低的公司债。本章选用债券市场大调整的时间作为研究时间区间,并将该时间区间内的公司债信用利差的增量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对实证数据进行检验,我们得出以下的结论:第一,我国公司债契约保护指数与信用利差显著为负,信用利差中确实反映了对契约条款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当契约保护程度越高时,信用利差越小;值得注意的是,契约条款的数目越多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但信用利差越小,意味着债券投资者购买公司债能够得到的信用风险补偿会减少,最后契约条款的数量就要取决于债券投资者如何权衡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和契约条款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第二,当契约保护指数越高,信用利差的变化幅度越小;说明当负面冲击使得债市发生大调整时,契约条款确实能够帮助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本文在对公司债契约条款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与信用利差关系的研究过程中主要集中于研究视角方面的贡献。分别是:(1)从契约条款的角度丰富了信用利差影响因素的研究。目前为止从契约条款的视角研究信用利差构成的文献较少,探究容易被忽视的契约条款和信用利差之间的关系,弥补了契约条款很少被用于信用利差解释的研究状况;(2)探究了契约条款保护在债市调整时的有效性。在很少有文献研究契约条款与信用利差关系的基础上,本文选取2013年债券市场调整的时间区间探究当债券行业面临负面冲击遭受大调整价格整体下行时,契约条款是否真的能够帮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体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为债券投资者在筛选要投资的债券时提供依据,并给发债公司设计契约条款提供参考;(3)在研究过程中,除了将很多研究成果提到的公司特征和债券本身特征纳入控制变量,还将在公司债发行和交易中分别担当重要角色的承销商和审计单位以虚拟变量的方式引入控制变量,这也是对以前文献局限与展望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