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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日益强调证券市场的组织方式以及作为市场行为重要决定因素的交易制度的重要性。这些新理论表明,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管理者可以通过对交易系统和组织方式的选择来影响交易和定价行为,从而更加有效的定价和降低交易成本,使投资者和证券发行者都受益。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组织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竞价方式,大多数证券竞价在交易所进行;一种为柜台方式,也称作买入卖出制或交易商制,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但有的交易所内也实行该方式。做市商制与集中竞价制是证券市场两种基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证券的价格形成机制涉及四个因素,流动性、交易成本、市场效率、波动性。流动性,指市场在没有大幅价格变动情况下迅速买进或卖出的能力。交易成本,为实现交易参与交易各方所承担的各种成本。效率,主要指影响证券的信息的获得、传输及其在定价中的作用。波动性,指价格变动的频繁度和幅度。两种价格形成机制各有其优缺点。做市商制最大的价值在与其提供即时性服务,保证了证券的流动性,从而稳定了证券的价格。做市商制起源较早,其与竞价制交替兴衰,最终融合在一起。做市商的兴起有一定的历史条件。我国立法之初没有选择做市商制,与当时金融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做市商制存在巨大的风险。任何风险都与成本分不开,分析与规避风险最直接与有效的方法是分析成本。通常认为做市商制包括以下成本:(1)单据的处理成本。单据处理的成本就是在每笔交易填单、审查、输入、报单、清算、交割等一系列环节中所发生的费用。(2)存货风险成本,做市商要按其报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必须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证券存货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按一定价格建立起来的存货存在着一种存货风险,因为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引起存货头寸价值的变化。(3)信息不对称成本。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信息会引起价格的永久性变动,然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做市商与投资者都可能成为信息不对称的牺牲者。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我国如建立做市商制还需付出下列额外成本:一是监管成本。二是制度构建成本。做市商的风险为综合风险,即有对投资者的风险,也有对做市商的风险,还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