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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就是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维护交易的安全,它尊重配偶的独立人格,也保护了配偶的财产权。但我国法律对这一规定并未实现相互的协调和统一。目前我国法律理论界广泛接受了三项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标准,这些标准是以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界定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标准提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为“意思自治”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势在必行的,它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认为,在《民法典》公布和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婚姻家庭篇以《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思想作为依据,以后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是必须的途径。本文首先对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分别就《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相关理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理解的错误,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中,提出了比较公平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并规定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后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夫妻非举债方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被加重了。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时间点,容易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提出了“共签共债”理论,打破了之前一直以时间节点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并提供了更有价值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复杂程度和特质,提出了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没有具体的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公证制度的规定,这使得夫妻双方不可能准确地向债权人提供知情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概率。其次,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不同的举证责任人的问题,非举债方和债权人都有举证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不知情情况下,非举债人想证明债务并没有用于日常生活也是非常困难的,债权人也很难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婚姻生活的。再次,在司法审判中,家事代理权的模糊性导致了案件结果的变化。当前的立法环节,尽快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当务之急。最后,分居期间的财产信息不对称,非举债方无法了解举债方的行为,债权人也无法掌握分居期间的财产信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中现有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第一,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第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和适用前提,现如今夫妻在对外代表对方的情形越来越多,明确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适用前提尤为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减少夫妻一方恶意欠债的发生,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司法案件审理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公证制度,它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有效的保护,使债权人在面对配偶单独举债的问题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降低交易风险。夫妻财产登记有助于夫妻双方维护各自财产的独立性,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它还便于当事方在债权债务发生时进行查询,并为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提供确定责任的依据。在建立合理健全的财产公示制度后,不仅在债权当事人之间能够得到互惠,《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也可以有较大的适用空间。第四,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夫妻分居债务制度的建立,可以大幅减少夫妻分居引起的共同债务纠纷,在加快解决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同时,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法来节约司法成本,将债务纠纷的负面压力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