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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作为公共产品“涨价年”曝露出我国当前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也折射出价格监督机制的“扭曲”,已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和社会和谐稳定,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否认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机制的合理性,为全面“市场化”张目,而是基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理论,认为公共产品即便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但也应遵循自由竞争机制,其宗旨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和正义,而非维护某些特殊集团的利益。因此,改革2011年1月4日扩大2011年1月4日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定价商品,如水、电、油、气等纳入反价格垄断监管范围内,是当务之急,否则只能是另一种形式的“价格垄断”,并进一步推高2011年公共产品价格。呼和浩特作为内蒙古首府,当前在公共产品的价格监督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本文将针对呼和浩特市价格监督现状,对国内外价格监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本文框架上分为三部分。首先通过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价格监管由水平监管模式向行为监管模式转换取得的经验,对呼和浩特市公共产品价格监督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迪。进而对国家发改委2011年1月4日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评述,对制约我国公共产品价格监督的制度、法律等深层次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分析了呼和浩特市价格监督的现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体制创新、强化日常监管、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价格听证程序、增强队伍建设”等治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