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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作为一项民法概念,由于其具有的财产性质,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紧密联系,实践中,诸如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盗赃款、物等行为并不少见,所以就存在讨论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对侵犯财产罪的影响的必要性。(不法原因给付与侵犯财产罪关系的必要性。)(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是不法原因给付的渊源,后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对此均有规定,但我国民法并没有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这就导致了我国缺失判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法律依据。当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同时触犯到财产犯罪时,往往易成为司法难点。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从法秩序究竟是一元论还是相对论上去判断,还要回归刑法具体规定,综合分析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若干不法原因给付会影响财产罪认定的具体因素,从而对这一问题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不法原因给付概述”,主要对不法原因给付是什么、如何界定、发展历史、后果等进行梳理。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定及公序良俗而为的给付,其重点在于这种财产给付的原因即动机存在不法。日本刑法学界还曾提出了“不法原因委托”,以求解释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难题,但是日本民法学界对这种概念并不承认。不法原因给付的,除非仅领受方一方存在不法原因,否自应该否定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第二部分,“不法原因给付场合下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从宏观的、刑法的角度出发,对刑民违法性判断是否一致、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不法原因给付中财产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等进行梳理。刑民的违法性判断具有一致性,我国刑法保护所有权及部分占有权,对于盗窃、抢夺、诈骗、侵占违禁品、财产性利益的也应当构成相应的财产罪。第三部分,“不法原因给付影响财产罪认定的具体因素”,主要从微观的、刑民交叉的角度出发,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占有状态、后果、领受双发违法性大小对财产罪的影响进行梳理。对于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物,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属于侵犯国家财产,当构成财产罪;无法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的,不应当构成财产罪。对于行为人非法所有的财物,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视情况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或者赃物罪。因不法原因给付而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的并不必然丧失所有权,国家仍然享有对赃物的收缴权,对之予以侵犯,仍然可构成财产罪。只有在不法原因给付领受方的违法性明显偏大的时候才能否定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第四部分,“不法原因给付与具体的侵犯财产罪”,主要分析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对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诈骗罪的司法判例和判决,从而对比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差别和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大多数不认定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请求权,但也有判决认为不法原因给付的标的物为赃物而依法予以没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通过欺骗手段引诱他人实施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当前我国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对侵占罪的影响判决却很少,与其他财产罪相关的判决也为数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