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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ICSID)以其中立性、独立性的优势在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解决(以下简称ISDS)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ICSID裁决不一致、不公正等弊端日益凸显,ICSID撤销制度作为中心裁决的唯一救济途径,不仅不能解决原裁决存在的问题,甚至造成了裁决新一轮的不一致、不正确。对此当事方纷纷谴责ICSID撤销制度存在公正性问题,ICSID撤销制度救济手段的不胜任,引发了国际社会对ICSID撤销制度的信任危机。对ICSID撤销制度的公正性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丰富该课题的研究资料,也可以为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的实践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和可供参考的措施建议,有助于国际社会应对ICSID撤销制度的信任危机。本文通过对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得出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解决的最佳路径。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ICSID撤销制度中存在的公正性问题及其引发的后果。ICSID撤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ICSID撤销制度不能保障裁决的正确性和一致性。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引发的后果是国际社会对ICSID撤销制度的信任危机。第二部分,分析问题。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的成因包括ICSID撤销制度诞生的背景、撤销事由的限制性和不明确性、撤销委员会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和机制内部审查导致的委员会固有的局限性。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对ICSID撤销制度的公正性问题提出了三种解决路径。分别是ICSID撤销制度自我修正的能动主义路径;建立ICSID上诉机制的改良主义路径;建立投资法庭和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替代主义路径。并对第二种路径的模式选择和其对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的积极意义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中国担当。通过对三种解决路径分别进行分析,指出自我修正的能动主义路径与建立投资法庭和国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替代主义路径的不可行性,得出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解决的最佳路径是建立ICSID上诉机制的改良主义路径。并就我国在ICSID撤销制度公正性问题解决中的担当提出了具体的安排。首先,我国要尽最大努力支持ICSID撤销制度的改良主义路径。其次,我国要以正确的身份和姿态参与ICSID上诉机制的构建。最后,我国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在规则的制定中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使ICSID上诉机制朝着公正化和多极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