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问题一直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研究的核心内容,因为最终作出裁量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所以行政裁量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本身,罚款裁量亦然。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执法必须体现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笔者工作在工商执法的第一线,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方面的举措颇多,就抽象行政行为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28、29号令,上海市工商局颁布了《办案守则》等,从程序上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就具体行为而言,上海市工商局开展了定期执法检查、季度案卷评查、法制小组集体讨论等活动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应该说,从抽象行为到具体行为的这些举措,有力保障了工商部门执法办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这是有长足进步的一面。但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常见病、多发病,例如实施罚款时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随意性,滥用罚款裁量权,导致案件结果“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现象依然严峻。究其原因,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是一个因素,另一个,恐怕罚款裁量权的标准不够细化科学,缺少可行性规则也是重要的客观因素。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罚款中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以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体,第一部分总结归纳了罚款裁量的一般性理论,为下文展开进一步的论述做好充分的铺垫;第二部分举例分析了目前工商部门罚款裁量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以及罚款裁量存在和控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简要探析了有代表性的国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以行政处罚中“罚款”实际操作的角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控制入手,分制定指导性意见、公开罚款情况、遵循典型案例、借助裁量软件四个方面探讨研究了如何规范罚款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