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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过程中,由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建立,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过程,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依然是林业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毫无疑问,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必将有利于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步伐,也为寻求合理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奠定经济基础。 本文围绕森林可持续经营过程中,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和资金来源这一中心,系统的论述了确定生态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社会可接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础和关键。研究中,从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出法,提出了确定生态效益计量方法。以河北省孟滦林管局为具体研究对象,从该林管局森林经营财务状况分析入手,系统全面分析了该局资金运行情况,以此为基础提出以森林经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补偿标准。采用综合分析手段,最终提出了适合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补偿标准。论文主要结论包括: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可持续经营及其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合理的资金来源包括是:国家投入、林业部门通过各类林产品和森林环境的利用获得经济收入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个方面。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关键是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以生态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和社会可接受作为判定补偿标准准则。 (3)提出以森林经营过程实际资金缺口为依据,综合确定森林生态效益标准。 (4)从效益补偿角度,孟滦林管局森林所发挥涵养水源效益年价值为7491.52万元;保育土壤的年价值为353.04万元;总计为7844.6万元,单位面积年补偿额两种方案分别为:355.48元/hm2和394.29元/hm2,并以此作为补偿标准的上限值。 (5)从森林可持续经营成本角度,所确定的补偿资金缺口为6214.76万元,单位面积年补偿资金两种方案分别为196.74元/hm2和235.54元,并以此作为补偿标准的下限值。 (6)从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价值研究出发,管局森林碳汇价值为3732.5万元,单位面积年补偿额为506.5元/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