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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非羁押性措施,是指审判前以诉讼保障为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性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非羁押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前非羁押性措施的决定机关较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审前非羁押性措施的制度设立,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相对的人身自由的状态,更有利于保障其人权,有利于其以平等状态接受刑事诉讼。在执行有力的情况下,审前非羁押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足够的约束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存在的三种审前非羁押性措施,都存在一些不够合理的地方,概括起来主要是在首先法律层面:1、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较为粗陋,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2、法律所规定的与实际的司法环境脱节,造成规定难以执行;3、对于疑似精神病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相对应的可行的规定;4、救济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由于片面追求侦办效率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造成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依然较高;非羁押性措施的执行也存在诸多背离其制度创立的初衷的问题,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最后,社会力量对于审前非羁押性措施的支持较少、执行的司法成本较高、以及民众观念上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等因素也阻碍了非羁押性措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域外的法治先进国家中,审前非羁押性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在尽量保证人权的同时,较好的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无论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刑事追诉者不被羁押都是普遍状态。除了对于人权的尊重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彻底贯彻,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域外法治先进国家还建立起了完善的司法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渠道,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羁押性措施的执行。这些严谨又充满人文精神的法治理念、行之有效的司法手段,都是值我们借鉴的。为了改善我国的审前非羁押性措施不经如人意的现状,建议首先完善制度设计理念,摈弃传统的片面追求打击犯罪刑事司法理念,要充分贯彻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中更注重人权的保障。其次,在立法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则,使得这两项措施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在实际应用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作用。最后是完善国家赔偿和相应的救济途径,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以此来促使刑事司法机关更加慎重的适用羁押。建立良好的监督和救济渠道,可以有效避免羁押的滥用,发挥非羁押性措施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