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egend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并依法享有未实缴部分资本的出资期限利益。改革一方面使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刺激了市场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也使个别股东将其作为了逃避出资的法宝,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违背资本制度改革的初衷。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把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极易受到损害的境地,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债权人利益一定保护,《公司法》立法初衷“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均衡地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已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救济途径,但是这一制度不仅在学界有着巨大的争议,实践中也面临审判不统一的困境。基于此,本文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剖析,对其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焦点深入分析,最终从理论和实务双重角度肯定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重要的救济途径具有正当性与存在必要性。为探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行性与现状,需要进行大量的案例研究,本文首先系统整理了我国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现状,其次在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的司法案例并整理成相应表格后,对支持与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类判决作了裁判理由的梳理,厘清法官审判的依据,分别总结出两类裁判理由。根据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例分析,不支持理由主要为: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相违背、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四类理由;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判决理由主要为:章程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避免破产的最佳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佳方式、资本认缴制可能沦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四类理由。对比分析两大类司法案例判决理由,总结出支持与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判决理由中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三个:出资期限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期限利益的平衡问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问题。针对这三个争议焦点,加以分析总结出争议点的分歧及症结所在,以及与理论学说之间的鸿沟。从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双重角度分析现行法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漏洞所在,理论与实践应用不统一的问题背后核心本质所在,并试图找寻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寻求理论支撑,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适用的现实可能性进行论证,为解决其司法实践适用困境提出相对具有可实施性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的法理基础主要有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和资本信用原则。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仅将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限制于公司破产及解散两种情形。而关于非破产解散情形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存在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肯定说从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行成本等几方面寻求支撑,以此主张应牺牲股东期限利益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否定说主要从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严格解释、公司信息的公示性与保护作用、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方面展开,以此主张股东应保持章程自治下的出资期限利益。折衷说则主张应视具体情况而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主要有经营困难说和债权人区分说两种情形。本文对各种观点加以评判分析以后,认为肯定说更具实践合理性,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整体上具有一定认可度,笔者在论述的同时对肯定说加以了补充和修缮,以充分论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存在必要性。肯定说中将章程约定的过长出资期限一概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观点具有不合理性,缺乏逻辑的严谨性,此外,认缴制对公司资本有着担保功能,第三人的债权人基于对该种保证承诺的信赖而与公司发生交易,债权人利益应得到保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能充当资本认缴制下平衡阀的角色,能充分缓解认缴制带来的信用短缺弊端和实缴与认缴造成的紧张局面,减少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根据上文分析理论界不同学者所持观点的根基与原因,同时全面剖析司法案例中争议焦点的症结所在之后,笔者从三个层面具体展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首先,以公序良俗原则判断股东出资期限效力,不能一概地将章程中约定的过长出资期限视为无效,“百年认缴期限”并不意味着“投机主义”和“缺乏诚意”,而应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指导,结合公司具体运行情况、资本状况与风险、股东信用等角度综合认定股东是否具有约定较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故意。作为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在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司法机关审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机关把握好公序原则的法律适用和判断标准,能有效判断公司章程认缴期限的安排是否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责任的“无冕之王”,判断在适当条件下是否应使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其次,扩张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扩张解释,范围涵盖认缴期限未至的出资股东。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该款应同时包含届期和未届期的出资股东,同时遵循了《公司法》系统性解释的精神,未届期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责任,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需牺牲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以把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债权人。股东未实缴的资本应视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股东,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实现《公司法》均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因此,债权人直接向未届期出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并未违背公司资本制度的初衷,拓宽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将其作为解决公司在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届期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范依据,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律适用依据的困境。最后,应明确“公司不能清偿”认定标准,“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为担保法上的通用标准,该标准要求以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且无法清偿为前提,但是该标准存在忽视了公司拒绝履行、公司资不抵债标准,未能兼顾到公司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忽略了强制执行程序过于繁杂的特点等不足,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一体多元的标准进行个案认定,综合考虑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标准、公司资产复杂多样、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后作出严格的判断。同时公司的持续偿债能力应作为判断公司资产状况及清偿能力的重要指标,“不能清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公司方便执行的财产,即公司容易变现、清偿直接或可量化计算的财产,并且应包涵财产无法执行、财产不明确、无法拍卖等情形。综上,本文在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从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的双重角度,充分论证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在分析理论界学者观点的争议点、司法实践中不同判决的争议点、理论与实务不统一的现象根本原因后,提出了实践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三方面的适用建议:以公序良俗判断出资期限效力、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以期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提供一定指导价值。
其他文献
目的 探讨老年心血管疾病(cardivascular disease, CVD)伴焦虑抑郁障碍患者的心电图特点.方法 选取376例老年心血管疾病伴焦虑抑郁障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中合并有不同程度
对淀粉涂膜和普通环氧涂膜分别从槽液数据、涂膜性能,FT-IR谱图以及SEM图做了实验比较。发现淀粉涂膜的槽液数据和涂膜性能的各项指标略逊于普通环氧涂膜,但仍在适用范围内。
文章针对理工科大学开设"<毛泽东诗词>鉴赏"课的问题,从教与学、导与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对于如何从宏观上领略毛泽东诗词的壮美与崇高,从微观上领悟其文化底蕴、
文章追叙了中国古代意境的生成,探讨了意境理论的内涵,并从创美和审美的规律及标准来解说意境的意义
目的:对自行设计的切闭术与传统的切扎术(Milligan-Morgan手术)治疗Ⅲ度、Ⅳ度痔的效果进行对比评估.方法:在同期住院病人中,各抽取50例随机分成切闭术组与切扎术组.对术后疼
鲍曼不动杆菌是引起医院感染获得性肺炎.尤其是尿路感染、切口感染、导管相关感染、皮肤组织感染和血流感染等的主要病原菌。脑脊液检出鲍曼不动杆菌1例,现报告如下。
本文阐述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的特点及其给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等带来的巨大变革,并结合教学实践,为提高计算机辅助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教师基本素
<正>在北京的朝外MEN,IN·X的工作室就好像是为这里专门设计的样板间。在整个精装修的楼盘中,惟有这套房子是设计师经过多次交涉后,最终以毛坯结构定购下来的。
高炉渣是高炉炼铁过程产生的主要废渣,随着中国钢铁行业的蓬勃发展,高炉渣的排放量日益增加。高炉渣的堆积不仅增加环境负担,还是一种资源浪费。为提高高炉渣的附加值,以高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