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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历史演进、概念及内容。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缘起有一个演进的过程,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是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雏形”,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的“三三制”则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本文从“引导”一词的确定、引导的主体、介入引导的阶段、引导侦查的任务,以及引导的案件范围五个方面详细剖析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概念。同时文章认为,这五个方面是保证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的基础,而且是该制度的应有之义。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实证考察,首先肯定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产生的积极意义;其次通过笔者调研时了解到的消极现象,开始反思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公诉部门难以或很少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二是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沟通不利,易造成重复或矛盾引导;三是从引导、监督发展成为“帮忙”、“合作”;四是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缺少制约机制,容易造成任意引导。在检警关系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在检警关系融洽的地区,公安机关过度依赖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二是在检警关系紧张地区,公安机关对该制度就存有抵触情绪,不仅不积极配合,甚至强加“阻力”。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首先,打击犯罪的司法理念导致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在运行中“异化”;其次,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明确的法律运作细则,其难以运行;再次,检警关系的调试直接影响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推行;最后,检察、公安机关多以不捕率、不诉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导致检警之间很有可能产生不正常的协调配合。第四部分首先探讨理论界及实务界重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观点看法,提出重构该制度的应然定位。文章认为,检察督导侦查不仅保留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优点,弥补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不足,而且其明确了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检察督导侦查是重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应然定位。在重构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时,不仅要转变观念,还应逐步完善检察引导侦查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配套制度保障检察引导侦查得以继续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