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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国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但从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看,国家一直实行的是一种对储蓄存款优先全额偿付的隐性政策,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均享受着相同的政府信用。这样做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使得各机构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同时也弱化了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约束。这又导致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法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金融机构破产,尤其是在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当局已经意识到只有正式建立起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市场导向相对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保持公众信心的前提下构建起合理有序的竞争格局。在“十一五”规划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也把建立一个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补偿的长效机制列入了重点;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了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有效措施就包括存款保险的建立。考虑到我国当前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现实环境,本文认为开展这个领域的系统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然而,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与金融机构微观决策的制度创新过程。如何挖掘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的经验? 怎样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还需采取怎样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力?采取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运作的效率?如何消除制度产生后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如何针对制度实施后行为主体人可能出现的行为变化提出政策建议? 正是带着这些问题与思考,在本文里面做了一些描述、尝试和探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同其他国家不同,我国有着自身非常明显的经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特征,这意味着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不能依葫芦画瓢,要做许多创新型研究。例如,我们是从隐性的全额担保过渡为显性的限额担保,同时,由于公众投资渠道的缺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与此配套的还需要开发大量金融产品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再例如,我国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相差甚远,如实行完全统一的费率制度,则不能反映解决金融机构的自身差别,没有考虑个体特殊性,也没有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如果实施差别费率制度,一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不具有操作性,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还会加重困难机构的负担,最终会违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这就要求要立足于本国实际,找到二者的一个平衡点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都是促使我进行创新的源泉。
本文首先在理论上对存款保险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它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银行挤兑,从而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进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其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了阐述,之后对各国有关存款保险的经验与教训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不同国家的发展脉络做了全面调查并就各自特点进行了对比研究,这是因为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践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缺陷昭示了理论研究的方向,同时关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实践的研究无疑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案具有积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正如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所说,没有一种固定的存款保险模式适用于所有国家,这就需要对不同国家制度、不同支化环境、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发展阶段的存款保险特征进行比较与分析后,紧密围绕中国的特殊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宏观经济,金融法律环境后进行全方位的设计。
现有的文章注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与学习,缺乏对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监管模式以及诸多个体的差异性研究。这便难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本文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哲学原理,挖掘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一般性通用准则,配之以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这就顺理成章地引入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环境的分析与讨论。本章从完善存款人保护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网角度,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随后,本文结合中国金融环境的实际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整体构想和具体设计。为了使制度得到有效地运行,从存款保险机构应当赋予的监管职权研究出发,在此基础上强调了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从金融机构覆盖面,保障水平等方面厘清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与选择模式;从对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费率制度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对统一地差别费率制度,确定了我国初步的选择标准,并对基金的来源渠道提出了见解。
本文把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对潜在行为体的影响评估放在了结尾部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不是万能的,对于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诸于统一费率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等,都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同时,由于我国是从隐性向显性制度过渡的国家,道德风险又表现出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征。例如,对金融机构而言,其丧失了国家信用为后盾,因而会注重对自身经营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对大额存款人而言,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也会使其更加关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这都可能会降低原先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只能凭借对理论的分析进而对各类存款人、金融机构等经济体根据制度产上前后可能的行为变化进行预测,分析其中的内在原因,尤其是分析基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所在,以此为依据提出避免或削弱不良影响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