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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破环了金融秩序。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有助于明晰适用标准,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试图给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有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总体概述,主要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国外法律规定、立法沿革、我国当前法律对恶意透支的规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对用刑事法律规范恶意透支行为的必要性和刑事法律对恶意透支行为规范的限度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持卡人"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讨论了在申领人与信用卡分离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有共谋和无共谋两种情况下提出了认定"持卡人"的建议。第三部分主要是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讨论。分别从对部分司法认定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分歧、客观推定主观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滥用兜底条款易导致刑法扩张这三个角度提出问题,并分三点提出相关建议,分别是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主观明知与客观反证相结合互为补充和审慎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催收不还"进行讨论。"催收不还"作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在实务的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司法认定的角度提出了 "催收不还"是否为恶意透支必要要件、两次催收的认定方式的争议、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规定尚属空白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讨论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