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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一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目标比较明确,主要在监察体制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等被告人缺席判决方面进行完善。对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此次修改并未涉及到一些实质性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行使方面进行研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可以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不仅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必要性。首先,保障人权要求维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的权利行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其次,对于惩治犯罪来说,被害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线索,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实现司法正义。最后,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防止实践中公诉权的滥用,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权力的行使,促进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被害人的权利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对于实体性利益的维护需要程序性权利予以辅助,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程序性权利又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我国在立法上对两者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知情权以及量刑建议权等。知情权的行使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着后续参与庭审的一系列权利行使,以及在被害人上诉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不同程度都忽视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究其原因,传统的诉讼观念是一方面的原因,单纯的惩治犯罪不是司法的唯一目的,但有些司法人员仍然只重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也影响到被害人权利的正常行驶。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规定的考察。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各个国家都各有其特色。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国家,像德国和法国,被害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尽管在法国仍是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被害人一般作为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在混合主义模式下,日本也有其具有特点的准起诉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审判模式,最终都是在不断改革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第四部分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出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主要是对诉讼权利的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补充。在诉讼权利方面,首先是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司法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好在不同阶段的告知义务,保证被害人及时了解到案件的处理情况,才能有效参与之后的诉讼程序。其次是对于被害人的陈述权和量刑建议权,无论是在行使方式还是范围上,都应当确保被害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同样应当保障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提出异议权等,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帮助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及时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