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休谟试图在经验和观察的基础上建立一门关于人的学科,它包括对人的认识、人的情感和人的道德的研究和考察。在休谟的哲学思想中,其伦理思想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的内容,并具有重要地位。本文将通过三个问题梳理和阐释休谟的伦理思想,即道德区别的来源、道德区别普遍性的根据和道德的类型。这三个问题紧密关联,并构成了休谟伦理理论的主体。首先,在休谟所生活的时代,道德哲学家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我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区别来源与感性还是理性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休谟继承和发展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传统,认为道德区别来源于道德感,而非理想,并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论证。由于休谟认为道德区别来源于道德感,道德感属于情感范畴,而情感总是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那么人们之间的情感如何传递、依于道德感的道德区分如何具有普遍性就成了休谟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休谟提出了同情原则。休谟认为同情是人类所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学机制,通过它人与人的情感得以传递。但同情会受因果关系、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影响;并且只有当道德行为产生实际的后果时我们的同情机制才能运行,同情机制的这些问题影响到了道德判断的普遍性,为此休谟提出了调整的同情,认为同情必须置于稳定和普遍观点的调整之下,这样我们便能排除各种关系的干扰,并且排除各种外在偶然因素对道德行为之后果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的道德判断具有普遍性。在阐明了道德区别来源和普遍性根据的基础上,休谟对我们的德性进行了分类,即人为之德和自然之德。人为之德是人们为了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相互协约形成的,休谟将正义视为人为之德中最重要的德性,由于当个的正义行为并不一定能产生有利的结果,正义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能表现其对社会利益长远促进的价值,因此正义并不是由人性自然产生的,而是教育、协约等人为设计的结果。与人为之德想对应的是自然之德,自然之德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它由人心自然地发生。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虽然存在着差别,但二者都是以德行的利益,和这种利益给道德感带来的愉悦为基础的。因此,通过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阐述,休谟更加具体地解释了我们的道德区别是如何来源于道德判断的这一问题。休谟的伦理思想内容丰富、影响深远、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这体现在:休谟伦理思想构成了从德性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过渡的重要环节,并对功利主义思想和当代情感主义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