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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专利侵权呈现多种形态,变劣发明成为侵犯专利权的新形式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变劣行为均构成侵犯专利权,那么如何判定技术变劣行为侵犯专利权成为司法实践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课题研究方向。技术变劣行为是指以不完全实施与改劣实施两者方式降低专利效果的行为。由于不完全实施与改劣实施存在差异,技术变劣行为分为省略技术特征降低专利效果和替换技术特征降低专利效果。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法院对不完全实施与改劣实施是否构成专利权的司法态度。由于不完全实施与改劣实施的表现形式不同,本文予以分类讨论。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不完全实施中省略必要技术特征、省略不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以及判定不完全实施构成专利权侵害的判定标准,厘清了不完全实施与多余指定原则以及等同原则的关系;同时分情况探讨判定改劣实施构成专利权侵害的判定标准,将改劣实施中肯定不构成专利权侵害的情况予以剔除,同时厘清改劣实施与等同原则的关系。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从现有专利法律制度之内,厘清由于技术变劣行为而产生的变劣发明、省略发明、优化发明等概念的关系以及区别,并以此为基础结合相关判例分析技术变劣行为侵犯专利权的判定标准,从而在此课题上为我国司法实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以及实践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