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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行政法存在着结构性的差异,追根溯源,立法和司法者在最初赋予二者的功能就不相同。二者差异之大,以致其中一者可以被称为“管理法”,而另一者可以被称为“控权法”;一者以国家“主权”为其价值取向,一者则将重心置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上。法国与英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经历了迥异的历史路径,利用与整合了不同的理论资源,最终产生了不同的国家结构及理论,而这又进一步塑造了行政法的不同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