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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始终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随着仲裁案件的日益增多,有关这一方面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必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其展开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观点和构想。本文开篇从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重点在于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判定标准及其发展以及“商事”性概念的介绍分析。理清这些基本理论概念对于更好的研究和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文中笔者提出自己有关司法监督的模式建议作一铺垫。文章第二部分是对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分析。这一分析建立在对于仲裁性质的剖析基础上。关于仲裁的性质是学者争议较多的地方,笔者在对各学者观点进行介绍的同时或补充,或驳斥,并阐述了自己赞同仲裁性质混合说的理由。本文第三部分涉及仲裁的司法监督的具体内容,笔者采纳了目前较为流行的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涉及到的支持与协助,监督与控制两方面的广义的司法监督观点,分别从仲裁开始时、过程中到仲裁裁决作出后这三个步骤上对法院的司法监督进行了论述。考虑到文章的篇幅问题以及为了文章结构均衡,本部分在对上述不同阶段的司法监督的内容进行论述时,对在文章第四至第六部分仍会涉及并详细阐述的有关仲裁裁决监督的内容在此只是给予了简要介绍。本文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对有关仲裁的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当前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研究内容。了解并深入研究有关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历史沿革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对于第五部分中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的解构与评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更为后文提出笔者自己的司法监督模式奠定了极具说服力的理论依据。文章的第六部分是关于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立法与实践及其完善,本部分重点在于提出了适度司法监督的建议模式并在此模式下探讨了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完善方案。全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世界各国的立法进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