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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修订于2001年,为使实务界更好地适用法律,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已配套出台了3部司法解释,特别是2011年8月9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伊始就备受热议,无论是婚姻家庭法理论界的专家、实务操作者,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对此给予了较高的关注。针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解释颠覆了我国婚后个人财产所生孳息归夫妻共有的法律传统,参考适用了《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物法规则,争议较大。本文拟从该问题入手,试图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际,进一步思考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的构筑。本文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概述,主要讨论个人财产及其婚后收益的界定、种类,并简要介绍目前学术界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相关学说。第二部分聚焦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主要通过介绍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下部分国家或地区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裁判,探索其中的共通处及法理基础,为下文展开论述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从比较各种不同财产制度下对婚后收益归属的认定及其原因,即在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中应承认夫妻视为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并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将“夫妻协力”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指导实践。具体表现为一方即使未真正参与收益取得的过程,但若另一方取得收益的行为与配偶方的“协力”分不开,则其收益应由双方分享。本部分也将就协力行为的认定作具体阐述。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夫妻协力原则并未在夫妻财产制度中一以贯之。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5条,其未从收益的形成原因出发,而是简单地将收益以类型区分进而确定其归属,并认定孳息为个人财产,有违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立法精神。第五部分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就我国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制度进行再思考。明确婚姻法与物权法应以婚姻法优先。从协力原则出发,结合最高院、司法实务界以及学者的观点就几种类型的收益归属做具体分析,并提出逐步建立婚后劳动所得共有,并辅以收益价值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