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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对其适用的范围、决定与批准主体、执行行为以及检察监督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可以说是一个创造性的制度。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难以或缺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该制度的存废问题已无需过多讨论。然而,该制度在实际落实时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当中所遇到的许多困境依然缺乏解决途径。因此,本文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中存在的概念界定模糊、执行环节规定不足、法律监督无力、救济途径缺失等薄弱环节,通过回顾该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借鉴国外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类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细化概念、完善执行环节规定、强化法律监督、建立监督制裁机制、完善事后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有效运行,并降低适用风险,更好地发挥其诉讼保障功能,为我国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工程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