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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放贷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权,借款人于到期后还本付息的行为。民间借贷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无偿转让资金的民事行为;二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发放贷款作为一种经营性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反复性的商事行为。前者涉及的主体较为单纯,不会对他人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即可;后者则因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和体系化的监管手段而存在大量问题与矛盾。 论文论述采用“国内发展现状——境外经验借鉴——整体制度构建”的思路。 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商事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做一具体综述,借此论证对其进行备案登记监管之必要性;同时,浙江省以温州为代表,已经开始对民间融资(借贷)进行了备案登记制度的相关探索,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了备案制度在操作和实践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论文的第一部分也会就目前国内对民间融资(借贷)的监管现状,特别是备案登记制度的探索做一总结,提炼出其在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难点以论证对商事民间借贷进行备案登记的可行性。 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比较成熟的有关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制方面的总结,主要对包括美国的信用社和储蓄贷款协会监管和私募基金豁免登记制度、英国的规制性行为登记制度、日本的无尽法律体系、台湾的合会合法化制度和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做一具体的论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借此能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 论文的第三部分则主要是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和经验总结,从备案的义务主体、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内容、备案程序、备案的政策利好、不备案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具体构建出适合于我国发展的“商事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制度”,为我国民间融资(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作出自己作为法律人的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