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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已经使经济走向和商业组织模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融合了互联网因素,加之经济全球化程度之深,大数据商业行为已经呈现出其独有的规模化的竞争特点和影响。随着这类企业力量的积聚,在各自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杀熟”“二选一”之类的反竞争行为正在深刻地影响市场秩序和普通民众的生活。本文旨在梳理大数据市场力量形成的过程及其衡量标准争议,客观比较总结国际国内关于数据滥用的规制方法和法律演进的模式与创新,整合不同司法区的先进经验,为大竞争政策的发展指引方向,提出建议。第一章旨在归纳大数据时代市场竞争的格局和特点,突出表现为动态竞争、平台竞争和跨领域竞争三个。分类指出市场力量集中所引致的排他性和剥削性等数据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形式。最后讨论了传统竞争法概念和方法面临经济新特点的适用困境。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大数据市场常见产品或服务表现出的“免费”特征,及数据本身的其他特性,导致价格因素在关键概念验证时缺位,致使规制这种特殊类型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面临“无法可用”的窘境。第二章着眼于学术界对大数据性质和大数据经济能否适用竞争法概念的不同认知,对融入了大数据和平台特性的损害衡量标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的构成方式及其作用方式进行分析。结论是目前对于大数据与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仍有争议,但不妨碍大数据助力企业的优势滥用行为,对此进行特别分类并逐渐发展和创新适当的规制措施非常有必要。第三章旨在介绍国际社会就此问题的应对模式和方法,根据各国政策和实践的引领程度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审慎规制、温和渐进和激进变革模式,从理论研究、实践特点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介绍不同国家的选择。第二部分则整理了不同司法区对特定行为,如拒绝数据分享、价格歧视、数据过度收集以及数据力量传导等,的不同规制方法,分析各种方式的缘由和有效性,为下文竞争政策改良提出建议做好铺垫。第四章则关注竞争政策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数据发展的顶层框架,但在竞争法的领域,对于此类滥用行为的认识仍然受制于产业发展的顾虑,将时间浪费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之中。因为我国处于大数据竞争政策的起步阶段,故而相关改良的建议是在普遍意义之上的。具体而言,竞争法的完善仍然占中心地位,但综合性的竞争体系改良同样重要。以数据权利分层构建为基础,提出更新竞争概念和工具,整合数据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创新监管方式等一般性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