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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主要采用了归纳分析法,演绎分析法,引证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电视新闻侵权主体这一角度出发,着重对电视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隐性采访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笔者提出:电视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一种能够引起侵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但它在侵权主体、侵权内容、侵权对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后果等方面又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电视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格权等权利,其侵权构成要件是对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化和延伸:已报道了含有侵权内容的电视新闻作品;电视新闻作品的违法性;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电视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存有过错(电视新闻侵害隐私权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这也就决定了其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对于电视新闻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和财产性救济方式,其中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财产性救济方式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