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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简易程序的适用是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益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它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简易程序。法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和操作予以明确。由于现行刑事简易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如:适用率有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20%左右;司法仍不经济,效率不很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境没有太大的改善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防止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促进案件的合理分流,防止出现司法拖延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一层目的。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我国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对于确保我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化、合理化也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成熟的普通程序就不会有科学的简易程序”。与此相应,没有科学合理的简易程序就不会有成熟普通程序的大量实践。因为不利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就会面临沉重的工作负担,司法机关操作的普通程序也就会自然变形。这是第二层目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中国普通程序的改革与简易程序的设立配套而行,方能确保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得到合理的协调,才能实现良好的效果。首先,笔者从探讨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将简易程序的价值提升到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取舍和平衡的高度进行论述,坚持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二者对立统一的观点。其次,笔者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几个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模式,从中我们发现:虽然各国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宗旨都为了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大地发挥简易程序应有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最后,借鉴其立法精髓,进而透视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及实践运作中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具体措施,如:明确检、法两机关的权限、加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明确减刑幅度、规范监督机制、建立预审制度等。同时,针对我国的现行简易程序体系,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构建中国式处罚令程序的设想。总之,建立多元模式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当前改革发展之路。本文采用数字、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分析提出了创立中国式处罚令程序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