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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是一种“活着的过去”,是“群众的集体记忆”。与作为西方文化传统的市民伦理相比,我国文化传统的集中体现就是亲情伦理或者亲属伦理。虽然亲属伦理在刑事立法中已经终结,但是其在刑事审判中依然存在。也就是说,其在定罪量刑上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并且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推动亲属伦理的司法研究,一是为了反思现代性契约型法对亲属伦理的解构,正视其所带来的伦理风险,进而化解这种“潜在的副作用”;二是为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坚定文化自信的过程中推动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三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弥合刑事审判与刑事立法之间的断裂与错位。虽然现有研究主要从历史方法以及比较方法研究亲属伦理,但是没有从司法实践出发探讨亲属伦理的运行与适用。基于此,运用法社会学方法探寻亲属伦理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便显得必要。在此基础上,对亲属伦理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基本问题进行归因分析并且探讨刑事法制如何回应亲属伦理。此外,之所以以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妨害司法罪作为研究范围,是因为这三类犯罪在较大程度上与亲属伦理发生实质意义上的交叠。可以将作为社会规范的亲属伦理分为三个面向,即亲亲之仁、重义轻利、和睦和谐。其中,亲亲之仁能够统摄后两者,后两者是亲亲之仁的具体体现。从大历史的视野来看,亲属伦理在刑事立法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亲属伦理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律例中逐渐形成并且不断完善、二是亲属伦理在晚清民国时期由于受到市民伦理的冲击而在刑事立法中逐渐弱化、三是亲属伦理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到建构理性的影响而在刑事立法中失踪。虽然亲属伦理在刑事立法之中不再存在,但是其作为一种“高次元传统”、“活着的过去”、“集体的记忆”以及“精神性要素”仍在刑事审判中存在。这种存在是由这些因素促成的,即现有司法解释无法满足对亲属伦理的无限性需求、作为一种自生秩序的亲属伦理为诉讼主体所接受、我国的政策实施型司法为亲属伦理提供了程序支撑以及案件的社会结构使得亲属伦理进入刑事审判。亲属伦理在人身犯罪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量刑之上。就违反亲属伦理的从严处罚而言,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严处罚的模式包括直接从严模式、间接从严模式以及叠加从严模式。直接从严模式就是裁判者直接依据亲属伦理从严处罚。间接从严模式就是裁判者间接地依据亲属伦理从严处罚,其包括阻却从宽处罚事由、阻却适用缓刑、限制适用减刑、参与法定从重情节的认定以及限制性从轻处罚。叠加从严模式是一种双重或者多重从严模式,也即直接从严模式或者间接从严模式之间的交叉组合。二是从严处罚的亲属范围不仅超越了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而且超越了民法典中近亲属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泛亲友关系”状态。在某些情形下,法官虽然认为亲属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亲属伦理,但是不对其从严处罚而是对其从宽处罚。这些情形包括帮助尊亲属自杀、生母杀害新生婴儿、被害人由于违反性伦理而被认定为具有过错、被害人由于使用家庭暴力而被认定为具有过错、基于亲属关系从宽处罚、社会殃及效果导致从宽处罚、上诉不加刑原则阻却从重处罚、被害人和相关亲属要求从宽处罚以及“由家庭矛盾引发”导致从宽处罚。亲属伦理在财产犯罪中的适用既体现在定罪上又体现在量刑上。就依据亲属伦理的除罪化而言,其表明了违法性或者有责性的阻却,仅仅适用于包含财产法益的财产犯罪而不适用于兼具人身法益的财产犯罪,亲属范围呈现出一种“泛亲友关系”状态。就依据亲属伦理从宽处罚而言,其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依据亲属伦理从宽处罚的具体类型包括免于处罚、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及仅判处罚金。二是依据亲属伦理从宽处罚的亲属范围呈现出一种“泛亲友关系”状态,而且亲属范围比人身犯罪中的亲属范围要大。三是依据亲属伦理从宽处罚的特殊情形包括依据亲属伦理对非亲属共犯从宽处罚;从宽处罚在财物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均属于亲属的情形下能够适用;从宽处罚在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亲属的情形下能够适用;从宽处罚在财物的占有权属于亲属的情形下也能够适用;从宽处罚适用于本来是亲属财物但是误以为是他人财物的情形;从宽处罚适用于被侵害财物属于亲属共同共有或者亲属与他人按份共有之情形。就依据亲属伦理从严处罚而言,其主要体现为在医院盗窃以及抢夺亲友财物要从严处罚,对重病亲属实施电信诈骗或者造成近亲属自杀、死亡以及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需要从严处罚。亲属伦理在妨害司法罪中的适用也体现在定罪以及量刑上。就依据亲属伦理的除罪判决而言,一种是法官判处无罪,另一种是具有无罪效果的酌定不起诉。而且,两者的亲属范围仅仅限于近亲属。就依据亲属伦理的从宽处罚而言,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宽处罚模式包括直接从宽模式、间接从宽模式以及叠加从宽模式。在直接从宽模式中,刑罚的种类包括判处无罪、判处免于处罚、判处从(减)轻处罚。间接从宽模式包括阻却情节严重的适用、需要在量刑上区别对待以及判处适用缓刑。叠加从宽模式就是直接从宽与间接从宽的交叉组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的亲属范围呈现为一种“泛亲友关系”状态,而且这里的亲属范围比人身犯罪中的亲属范围稍大一些。就阻却亲属伦理适用的相关情形而言,其包括情节严重阻碍亲属伦理的适用、主观恶性大阻碍亲属伦理的适用、上游罪行严重阻却亲属伦理的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阻却亲属伦理的适用以及罪刑法定原则阻却亲属伦理的适用。与亲属伦理司法适用相关的四个基本问题需要解释,而且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是解释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首先,之所以亲属伦理能在定罪量刑上发挥功能,是因为中国人具有一种以亲属伦理为核心的重家观念。一方面,这种重家观念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也即我国的地理环境条件决定了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这种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人们极为重视家庭这一单位,在这一单位中矛盾的解决促使亲属伦理成为调整家庭的核心,家国同构视野下亲属伦理的制度化使得这种重家观念得以强化。另一方面,转型社会中的农业大国性质决定了重家观念仍旧存在,这种重家观念具有较大的抗阻力,不会随着低次元传统的瓦解而消失,这使得作为“过渡人”的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受到它的影响。其次,之所以法官没有在定罪量刑上类案类判,是因为其在裁判的过程中受到自己的人格特性以及作为推理大前提的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再次,之所以亲属在定罪量刑上区别于一般人,是因为在这三类犯罪中爱亲人与爱他人的要求不同、社会对亲属和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容忍程度有所不同以及亲属罪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特殊性。当然,违反善的报应正义、家庭自治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分别使得亲属在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妨害司法罪上的量刑区别于他人。最后,之所以亲属范围呈现为一种泛亲友关系,是因为泛爱众之要求在社会大众的心中仍旧存在。而且,这种泛爱众的边界在于人们之间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情感或者爱。亲属伦理的上述适用虽然能够带来实质合理性(实质正义)但是却忽视了形式合理性(形式正义)。这包括造成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混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裁判说理的简单化等。然而,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主要是一个伦理社会,因此人民群众对亲属伦理仍然具有较大的需求。基于此,需要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起来,也即刑事法制需要对亲属伦理作出回应。一方面,刑事立法需要对亲属伦理作出回应,另一方面刑事审判需要对亲属伦理作出回应。而且,后者需要以前者为前提和基础。就前者而言,在人身犯罪上回应亲属伦理需要在原则上对违反亲属伦理的相关亲属加重处罚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其从宽处罚;行为模式是故意杀害、伤害、强奸以及强制猥亵亲属等;处罚模式是需要将直接加重、间接加重以及从宽处罚结合起来;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分离模式;亲属范围原则上应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以及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并且需要适当地保留相应的例外主体。在财产犯罪上回应亲属伦理需要把握无罪、从宽处罚以及特定情况下从严处罚的理念,这里主要以从宽处罚为例;非亲属共犯不得从宽处罚、被侵害财产只要是亲属占有或者亲属所有即可、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要以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为判断标准、侵害亲属与他人共同的财物也需要从宽处罚;就罪名范围而言,既可以包括取得型财产犯罪,也可以包括毁弃型财产犯罪;就处罚模式而言,可以将直接从宽模式与间接从宽模式相结合、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结合、将从宽处罚与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相结合;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合并模式;在亲属范围上,对民法典意义上的近亲属适用从宽处罚以及告诉才处理,对其他亲属适用告诉才处理。在妨害司法中回应亲属伦理需要把握无罪、从宽处罚理念,这里主要以从宽处罚为例;行为模式是故意妨害司法;在处罚模式上可以将直接从宽处罚以及间接从宽处罚相结合;就从宽例外而言,上游亲属罪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贪污贿赂、利用公权力实施犯罪除外,下游亲属罪犯利用公权力妨害司法除外;从立法技术上看可以采用合并模式;在亲属范围上可以民法典中的近亲属以及近姻亲为标准并且规定某些例外主体也可以从宽处罚。就后者而言,法官可以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行使弱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主要是一种酌定的定罪量刑权。而且,为了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法官需要运用自身的“技艺理性”加强说理。就加强说理而言,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直接根据亲属伦理进行说理;将亲属伦理与公序良俗结合起来进行说理;将亲属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进行说理;运用包含亲属伦理的宪法、法律进行说理;在说理的过程中运用法理或者学说进行说理。这里的“法理”或者“学说”不仅包括期待可能性理论、“法律不入家庭”的理念还包括刑罚个别化原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