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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票据转让背书制度的若干问题。“流通是票据的生命”,票据众多经济职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流通。在票据法上票据的流通方式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由于我国制定票据法的背景所致,《票据法》只规定了背书的转让方式,因此转让背书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共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背书制度的渊源与功能。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追寻转让背书制度的产生、发展以至成熟的轨迹。它的产生是满足商事主体客观交易的需要,是时代呼唤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欧洲,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流通票据时期,票据背书就出现在流通票据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背书逐渐演变成一种转让票据的方法。背书制度的产生使票据的经济功能不断被挖掘,从早期票据的汇兑、支付功能,不断增加了信用、融资的功能,并且信用的功能自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票据的核心功能。也就是说,票据主要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票据的背书,依赖于票据的流通。 第二部分从两大角度比较了票据的转让方式。前者探讨了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与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后者分析了票据法上的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单纯交付的优劣。通过比较我们可知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比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如继承、合并等等更加灵活、方便。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中背书不如单纯交付快捷,但更安全,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三部分阐述了转让背书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分析了支撑转让背书制度这个大厦的根基,其中涉及到意思自治原理、单方法律行为、权利外观理论、票据行为的严格性、签名负责制、有效解释原则、无因性原则等。这些理论共同支撑着转让背书制度,它就如同一部精密灵巧的仪器。转让背书制度正是在前述环环相扣的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票据转让方式。 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票据的背书连续。背书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支撑点是票据的背书连续。背书连续与否对于持票人及其付款人来讲关系甚巨,它具有证据方法、证明权利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它是持票人资格的证明,是付款人主要审查的内容。笔者从票据背书连续对持票人和付款人的重大意义入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