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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在对我国现行民法相关规范中的优先购买权保护制度进行归纳、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界的研究现状,针对我国目前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对优先购买权制度保护同时需进行规制的观点,以期望有助于我国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建设。笔者首先从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入手,在吸收借鉴他人对优先购买权制度归纳分类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梳理,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法。本文对我国现有优先购买权的分类,主要从便于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角度,按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将优先购买权分为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大类,并分别予以探讨。在优先购买权的实体规定方面,主要归纳和讨论了现有法规中的财产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类主要的民事优先购买权。这三类优先购买权既是现实中最常见重要的优先购买权,也是最典型的优先购买权,虽各自有所不同,但无疑都集中体现着优先购买权最基本突出的特点,即必须附存于某种基本法律关系之上、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相对人不得免除的一项法定义务。此外,笔者还有选择的介绍了技术成果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和其他的一些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与基本的优先购买权相比,或缺乏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联、或属于某种特殊的政策性考虑、或具有某些过渡性保护性质,但都不是民事法律中长期稳定、典型的优先购买权类型。对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具体保护实体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毕竟权利需要程序来维护和实现,对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特殊权利更是如此。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优先购买权的简单介绍虽非探讨重点,但对认识完善该制度仍有借鉴意义。在对基本规定有所侧重的归纳介绍基础之上,笔者接着展开了对优先购买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经过对相关资料整理研究,笔者发现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作用两方面,这既是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争议颇多的焦点问题。通过对比各种观点,笔者以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其实完全可突破常规,从另一个角度去认识:即优先购买权的特权原本就是基于利益平衡政策考量的结果,因各种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基本法律关系的差异,对该制度性质强求统一本就不合适。将各种“性质”作为从某个侧面认识该制度的特征,有取有舍、有所侧重,对正确认识和维护该制度更为合适。而对在现实中是否应保留该制度,包括司法执行中是否需保护该制度的争议,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优先购买权制度虽有消极一面,但在现有经济生活和法律制度中仍可发挥重要作用。无论从经济角度、法律秩序方面衡量,该制度都有利大于弊的积极功用,且在司法执行中也没有必要否定对该制度的保护,这乃是利益权衡的现实良性选择。通过对优先购买权制度规定中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的探讨,笔者以为:制度规定的分散、混乱、陈旧、笼统是造成优先购买权司法保护现实问题多多的根源,许多的争议均产生于此。考虑到该制度的存留利弊和诸多问题,对其进行限制性保护合理即规制实有必要。从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现实保护差异分析,笔者认为要保护和规制优先购买权制度,基础和关键就在于必须建立合理、明确、规范的登记制度。这是保护优先购买权时合理衡平各方利益、解决各种现实争议的规制之本,也是笔者认为要建立合理良性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础。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笔者最后提出利用限缩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对流于宽泛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合理规制的思路。对现实中的优先购买权诉讼纠纷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种解决选择方案,以期妥善解决、合理规制类似诉讼,达到优先购买权司法救济的合理规制。本文中笔者探讨的重点是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保护现状和问题、保护和规制。笔者试图在较为全面介绍分析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现状前提下,描绘出相对理想、清晰、合理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框架,并希望这种探讨会有益于我国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