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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理学的视野里,自然法思想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从古希腊至18世纪它在思想史上几乎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实证主义思想从未停止过与它的竞争。上世纪中叶,富勒和哈特的论战是这两种思想交锋的精彩再现。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富勒提出一种新的自然法思想——法律的内在道德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必须满足以下原则才能被称为法律,它们分别是:一般性原则、公开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原则。这种思想有别于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富勒也将其称为程序自然法。本文将从由来已久的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争论为开端,展示这种争论的要义,进而揭开哈特和富勒的论战的本质和双方关注的焦点,再过度到对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的阐述。并结合案例对程序自然法的现实意义作进一步的深化。在写作过程中,作者采用了文献分析,历史考察,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第一部分简介富勒的生平,主要叙述富勒思想发展轨迹,意在指出富勒法律思想的发展受到历史和现实的影响极大。第二部分以“由来已久的争论”为题,主要以文献解读的方式对自然法的历史脉络作一个大致的叙述,但这种简单的叙述不是纯粹的史实铺陈,而是侧重于自然法思想与实证主义思想的比较研究,管窥二者争论的焦点问题。从这种对比过度到哈特和富勒的较量,为这场论战作注释,同时也为哈特和富勒论战这个事件本身提供一个比较的蓝本。通过比较前人的争论背景和哈-富争论的背景,得出一个结论。第三部分以前一章为基础,叙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和“程序自然法”。在本章的前半部分,读者将看到富勒是如何论说法律目的论的;如何由法律目的论延伸到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道德有何逻辑联系;以及富勒是如何以法律目的论来反驳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法律和道德具有可分性。在第三章的后半部分,作者将详细讲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了哪些要素,并在论述中引入案例,将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以期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照映。本文的最后部分是结语。在结语中作者将对哈特和富勒的争论作一个简单的概括,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脱离了古代自然法赖以生存的语境,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究竟能走多远?哈特和富勒的争论会不会变成一个社会心理学的问题即,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与结合哪个更能唤起世人对法律的遵守。但无论如何,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实质正义的表亲,一种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会引导人们达至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