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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的诸方面特征不断加深,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和强度越来越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用社会控制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治理理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专门、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都发生了多起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善心汇特大传销案”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呈现出高发性、经济牵连性、周期长、价值冲突性等特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然而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囊括的并不是多个互相割裂的小事件,而是通过群体利益的趋同、风险的阶层流动、人群规模的聚集、行为手段的升级、个体质性的消失、群体议题的转移、风险的扩散等外在表征表现出来的一个完整的事件行为链,其发生、发展轨迹分为风险潜伏、危机萌发、危机显现、危机爆发、事件平息五个阶段,反映的是风险放大而危机爆发的动态过程。在这种极端失序的背后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社会背景,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风险的传导和放大、规范和控制机制弱化构成了事件演化、发展的社会原因;而结合阶段性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为链条动态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多个方面,不同阶段的演化动因其特征而各不相同。从当前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工作来看,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适应。经济转型下政府角色的异变,面对转型期的行为不适应,现存公民利益表达不力成为当前政府方面的防控困境。而公安机关在情报信息的缺失和预警能力上的不足、警力的短缺、公安机关权责不相适应、应急反应和警种指挥联动效能低下、警察危机公关效果不佳这些不适应不仅在不同程度上直接、间接影响了事件的防控效果,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工作、根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树立治理理念。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四方面的防控原则:正确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引领作用、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正确充分地发挥公安机关的专业整合优势、调动投资者和公众在防控过程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全程式防控”的模式,并以源头治理、多元治理为出发点。在风险潜伏阶段,完善金融监管并引导合法融资是首当其冲,其次要重视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并优化分配机制、注重公平;完善公民利益表达途径,推动投资者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在危机萌发阶段,要特别注意树立“日常维稳”的思维,正确处理案件侦查与引导群众间的关系,及时侦破案件,引导投资群众守住底线、不越边界,还应当明确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并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在危机显现阶段,需重点监测舆论走向并加以引导,实现各部门预警协同,保持良性互动。在危机爆发阶段,要抓住时机、把握战机,并牢记“保持克制”,不遗余力地引导媒体正面宣传。在事件平息后,要着手处理深层次问题,加强“维稳”工作,完善投资人权益保障和国家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