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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历经15年的发展,现在虽已初具规模,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又于200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证券市场也在开放之列。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业开放方面还存在着缺位或缺乏应有的前瞻性,这已构成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现实或隐性的障碍。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履行入世承诺的角度,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首先,通过新旧《证券法》的对比,与WTO中的透明度原则相结合,对我国的信息批露制度进行了剖析。新《证券法》虽然对信息批露制度做出了一定的补充规定,但是距离我国入世所做的承诺还有一定距离。“保荐人”制度虽己实行,其可操作性及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确认。 其次,证券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发展还很不成熟,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中国加入世贸的今天就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本文从证券监管机构的中立性和权威性,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设定以及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与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等相关条款相结合,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最后,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审慎义务及QFII制度进行了论述。因为,市场准入是我国证券业开放的特定义务,我国已在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了允许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相关事项。我国在证券市场准入制度上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制,只在相关的法律中进行了模糊的界定,这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入世后,如何运用好世贸规则的审慎义务,也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当审慎措施运用不当时,易引起国际纠纷,如果纠纷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内无法解决时,那时新的服务贸易壁垒将再次出现。QFII制度则是我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