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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从事特定性行为的限制,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不得从事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离职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离职后在特定条件下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的营业。
当今社会是信息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先进的技术信息就等于拥有一个部门或行业的领先地位,具得绝对性的竞争优势。但是,市场的利导作用,导致了市场中的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敢于铤而走险,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竞争手段去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其他经营者带来利益的损失,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所必须的,因此,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关注,成为是世界各国为平衡市场主体各自权益、遏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市场中劳动者的自由流动给商业秘密的保护造成很大的威胁,于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受到那些为了保护自己商业秘密不因离职而流失的企业所青睐。但是,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不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关,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二者之间甚至存在着冲突。
当不同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应当对不同权利作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时必然是有所损益的,衡量不同权利的价值,充分考虑所保护利益的最大化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得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不被用人单位滥用,而成为限制劳动者的工具,是竞业禁止制度的关键所在。
我国离职竞业禁止相关理论尚处于初步阶段,缺乏系统研究,虽已存在相关立法,但相对于其它国家来说,过于简单,缺乏实务操作性。为使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能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限制,并且在适用前提、适用对象、适用领域、适用期限上的限制必须尽量地具体,从而保障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平衡市场主体各自权益、遏制无序竞争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