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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与移动客户端地不断创新与进步,新形态的移动社交应用被广泛普及,随之短视频的全网覆盖率也日益增加,网络移动客户端用户对短视频内容的消费热情持续性高涨。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快,用户习惯性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浏览,这为短视频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短视频用户可以利用短暂的时间表达其个性。而且与传统视频相比,短视频因其传播效率高、社交能力强等独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分享。随着短视频行业地蓬勃发展,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何在不影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规范短视频行业地发展,需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思考。本文立足于短视频这一新事物的概念和特点,通过理论和案例研究,论述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文章在分析了短视频的特点,即时长短、制作简单、体现个性化和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等,结合互联网机构的研究报告后将短视频定义为:短视频是以互联网新媒体为载体,能满足用户碎片化学习、消费的信息需求,可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互享,且时长少于5分钟的视频形式。而后根据视频风格、内容素材、生产方式将市场上的短视频进行划分,更加清晰明了地理解短视频这一新型产物。本文想要讨论的主题是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首先针对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提出两个问题:1.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2.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围绕这两个问题,独创性是具备版权的基石,所以需要对比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独创性理论,结合中国实践中的经验,提出中国对作品采纳的独创性标准分为两种:一般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为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等作品类型则需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或艺术水准的独创性标准。根据短视频本身的特点和创作过程,提出短视频作品符合“类电作品”这一法定类型。在短视频作品体现的内容上,短视频通过连续画面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和思想,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根据对最新短视频侵权案例进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也已逐渐被认定为构成类电作品,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结合对短视频可版权性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审判结果,应以“个案分析”为短视频版权认定方法,不能一概的以“类电作品”的高标准判定短视频作品的版权,而应采取“宽松化”态度。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鼓励短视频行业地发展,笔者认为短视频的独创性程度应低于其他类电作品形式的视频作品的认定标准,降低此形式的类电作品“独创性”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