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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下称《形态》)中的历史理论与法律理论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形态》是一个重要的思想史分水岭:它不仅意味着马克思对其青年时代问题的总清算,也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真实诞生。其原因在于,其确立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范式——历史唯物主义。并且,马克思恩格斯将其运用在对法律问题、法哲学问题的研究上,这便创立了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法哲学思想,完成了一次法哲学革命。马克思主义是一套“总体性”理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首要面相,历史唯物主义是对人类世界的总体问题的根本性、总体性的回答。故而,从《形态》中抽离出来的法学命题(往往被归结为“经济决定论”、“阶级意志论”和“法律消亡论”),本应牢牢地依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理论之上。因此,目前紧要的工作,即是还原历史唯物主义与其指导下的法律思想的真实关系,并将研究者的视角从作为结论的法律命题中转回总体性的基本理论中,这正是本文所要进行的一次尝试。 作为“总体性”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以一种历史理论和历史叙事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的。同样,《形态》中的法哲学理论也是以阐述法律的历史理论和叙述法律的历史过程的方式表现出来。问题随之而来,为何《形态》要用法律的历史理论与法律的历史叙事来阐明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即反思和追问法律的本质与正当性?这种理论和叙事的真实面貌是什么?同时这又意味着什么? 除引论、结论两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通过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史以及对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的梳理,探究马克思恩格斯树立“历史本位论”的思想史渊源。西方对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依赖于一个基始性问题,即自然与历史的根本关系。对于自然与历史之关系的不同回答,正是西方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古今之争的关键。西方现代政治哲学自马基雅维利以降,便开始了“征服机运”的伟大历程,其实质正是历史取代了自然,成为人类世界的基始性场域。由此,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历史本位论”,并非马克思恩格斯“无中生有”的独创,实乃着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传统的延续。并且,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确立“历史本位论”,正是出于其关于人类社会的最终归宿的问题意识。 第二章,深入解读文本,挖掘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证成“历史本位论”的具体逻辑。在《形态》中,原本被认为处于分裂状态的自然与历史,被历史唯物主义统一了起来,并且,这种统一实则就是历史吸收了自然。这便可以初步解答,为何《形态》将历史指认为人类世界之唯一场域,为何《形态》将历史问题作为人类世界的根本性、总体性问题,作为对法律的本质与正当性进行反思和追问的根本问题。 第三章,基于“历史本位论”的确证,指出法和法律对历史法则的依附关系,并指出历史法则的两种形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法和法律的传统关系已被打破,法和法律都成为次生性的人定规范,而真正的具有高级法意涵的规范,只能是历史法则。然而,在《形态》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何为历史法则?”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内部张力。正是这种内部张力产生出了“史前史”与“真正的历史”的重要划分,及两种不同的历史法则,即“宏观的历史法则”与“‘史前史’的历史法则”。 第四章,探讨“史前史”的历史法则、“史前史”中法和法律的各自属性,及上述两者的相互关系。通过对此历史阶段的考察,本文将指出,“史前史”的历史法则及历史过程,乃是对宏观的历史法则之根本目的的背离,现实中的法和法律直接依照着现实历史的独有法则,也走向了历史之根本目的的对立面。 第五章,由“真正的历史”和“宏观的历史法则”出发,探讨法和法律历史生命的终局走向。“史前史”独有发展逻辑是对宏观历史法则的异化,但“史前史”的发展过程却在某种意义上顺应着宏观的历史法则。历史乃是一个不断进步并实现终级目的的过程,人类能够在最彻底的不自由的时刻,进入到真正的历史中并实现彻底的自由。而同时,这种由史前史飞跃到真正的历史的过程,也意味着现实中的法和法律的消亡。因此,在真正的历史中,法和法律与历史法则的关系问题就集中在“法律消亡论”上。然而,本文将论证的是,现实中法和法律的消亡,并不意味着法和法律在真正的历史中的彻底地取消,而是法和法律本真状态的复归。 最终,本文将在结论中对“历史本位论”的本质与意义、两种历史法则及相互关系、现实中法和法律的历史过程进行总结,并明确《形态》中的法律与历史法则之关系的关键理解。指认脱离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宏大历史哲学理论背景的“经济决定论”、“阶级意志论”和“法律消亡论”,存在着理解上的片面性,并最终回答《形态》以历史理论与以历史叙事的方式所阐释的法哲学理论的真实面貌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