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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海洋法相关论题成为国际公法领域炙手可热的论题,而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又是海洋法研究中经久不衰的主题之一。在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层面,从实际情况看来,强国往往具备更多的话语权。各国使用各种国际辞令来掩饰与公平、正义无关的自利因素所驱动的行为或为此类行为提供辩护,且在依照自利逻辑行事时已选择最有利本国利益的国际法条款或公约为辩护理由,使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不再正义。在法律的制定层面,虽然国际海洋法争端的数量和种类在不断增多,但是解决其矛盾的法律发展却严重滞后。法律人的局限性在于用法律的思维制定法律,用法律的价值考量法律是否公平、正义,最后用法律的技术手段检验法律的制度设计,这一过程可能导致法律的制定和监督主体过度相近的狭隘性。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论和范式去考量法律制度比法学学科内的反思和考量更具有实际意义。经济学运用“成本——收益”分析、“供给——需求”等研究范式对技术的关注远大于对原则的关注。也就是说,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忽视了对问题宏观原则的概括。因此导致在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相关领域的具体问题时产生“道德”和“法律”两难的“斯芬克斯”现象,即虽然运用经济学分析范式得到答案,却违反道德的现象。对于各国在何时以及为何遵守国际法,最合理的解释并不是各国已将国际法内在化,或具有一种遵守国际法的习惯,或受到其道德吸引力的驱使,而仅仅是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归根结底,国际法产生于各国之间对国家利益和权力分配的需求,以实现各国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国际海洋法及相应争端解决机制是基于各国之间对海洋利益与权力分配的争端,以实现各个国家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最大化为法律设置初衷和发展目标。因此,可以在综合运用法律与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一种综合的、全方位的、立体式的研究视角,重新审视国际法在处理国家之间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争端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影响意义。具体而言,就是将“适当”这一原则性、统领性的理念植入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中,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中相关问题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供给——需求分析、博弈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过程中,既不偏执于法学研究对正义的关注,在也不过分侧重于经济学研究对效率的关注,以“适度、正当”作为原则主线,适度参考和平、合作、自愿等标准,最终构建符合各国理性预期的、可被世界各国广泛援引与遵守的、符合普世精神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法经济学研究视角,实现经济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竞合。本文第一章,对法经济学的主要基础理论和基本分析工具做概要介绍。第二章,运用经济学的供给——需求分析工具,研究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供给与各国的需求状况。首先,厘清海洋争端的渊源,对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本质进行剖析。并指出,由主权争端引发的利益之争是形成海洋争端解决机制需求的本质原因。其次,系统阐述以《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供给。最后,分析中国及周边国家在现有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供给状况下的行为选择,并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出,目前国际海洋争端机制的法律供给需求处于法律供给小于法律需求的非均衡状态,此为引发国际海洋争端的直接诱因。第三章,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法经济学研究将效率视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一切法律实践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制度安排所追求的效率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诉讼在内的所有法律设置。因此,本章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现存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安排给世界各国带来的成本收益的改变,尤其是因海洋法设置缺陷引发海洋争端给各国造成的利益损失分别进行分析,指出现存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等层面存在的问题,为提出以“适当论”研究视角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资源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国对海洋法律制度的需求埋下伏笔。第四章,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博弈分析,探寻在资源禀赋非对等条件下的制度均衡过程。首先,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均衡取决于行为人的资源禀赋。其次,在经济发展和制度均衡的形成过程中,博弈双方资源禀赋的非对等性决定了制度的不平等性。最后,由于资源禀赋的非对等性,最终均衡制度的形成受到资源优势者的控制或影响并非必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即不一定存在效率。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过程中,资源禀赋较优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制度的设置,并在海洋争端解决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和绝对优势。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存在较大冲突的前提下,这种法律制度设置显然是非均衡的、非效率的。第五章,对国际海洋争端的一种特殊解决机制,即军事措施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对军事措施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特殊意义进行解读,指出军事措施作为对效率、公平、均衡同步缺失的补充,是实现国家自身权力与收益救济的有效措施。并得到结论:在国际社会应谨慎且合法使用军事措施,在遇到侵害国家利益寻求法律无果时方可诉诸武力救济,最大限度地维持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与和平。第六章,以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国际仲裁法庭国际和法院在处理国际海洋争端过程中的优势与劣势比较为例,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设定进行实证分析。在现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框架内,不论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国际仲裁法庭还是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海洋纠纷时都存在特定优势和薄弱环节。在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问题上,各国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以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行为选择。第七章,提出运用“适当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新视角。文章最后一部分通过对“适当论”理论的研究,尝试归纳“适当论”理论;尝试证明“适当论”理论是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尝试证明“适当论”理论移植法经济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在让“适当论”理论走出国际私法的领域,尝试论证其成为一种国际法甚至是整个法学学界的普世原则和制度价值评价标尺的可能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提出运用“适当论”这一法学研究范式解决国际海洋争端问题。旨在摒弃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弊端,对法学与经济学的追求目标进行适当取舍与适度糅合,提供一种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适度、正当”的思维或视角,使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朝着更为正义和效率的方向发展。同时,在综合运用法律与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一种综合的、全方位的、立体式的研究视角,重新审视国际法在处理国家之间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争端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影响意义。构建符合各国理性预期的、可被世界各国广泛援引与遵守的、符合普世精神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重塑法经济学研究视角,实现经济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