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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成为海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UNCLOS)出现,为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崭新的、全面的国际法依据,对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的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以UNCLOS为主线,以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主体,了解其发展过程,可以分析出UNCLOS作为“海洋宪章”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方面的特点、原则及影响,对此应加以评析。UNCLOS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就这些主要规定,分别从两个角度加以评析——不同海域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特殊海洋物种的保护。在不同海域生物资源保护部分中,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水域的划分为基础,主要涉及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海域,其中重点介绍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海域中生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情况。而特殊海洋物种的保护主要涉及跨界鱼群、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种群以及以鲸类为主的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UNCLOS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而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是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重要目的之一。为了规范世界各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活动,UNCLOS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基本理论,提出了生物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概念及目标,要求各国完善国内法,利用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合作来保护海洋生物资源。UNCLOS对公海进行了重新定义,重申了“公海自由”的原则,明确了公海的法律地位,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公海制度。它赋予了各国平等利用公海生物资源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使各国在公海上的行为有法可依。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如缺乏国际合作、执法机制不健全及分配规则未建立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尽管如此,UNCLOS对公海生物资源保护法制的发展仍是至关重要的,它使公海捕鱼成为新热点,推动了公海渔业新秩序的建立。各国谋求海洋生物资源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争端,UNCLOS对海洋生物资源有关的争端规定了独特的解决机制。这一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强制性,具体分析其中的调解、司法、仲裁程序,并加以评议,可以看出这一特点。结合中国争端解决的实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充分认识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其中的强制仲裁程序,对维护中国在海洋新秩序中的权益有重要意义。中国是海洋大国之一,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同时又是UNCLOS及其相关条约的正式成员国之一。中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制发展经历了从草创到较为完善的过程,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渔业法》为主体,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立法精神、立法内容和执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UNCLOS又对中国的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国应当从立法、执法、管理体系、海洋环境保护、UNCLOS的要求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加以探讨和研究,完善中国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